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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虽然应该首先确认赵利的股东身份,但是应该由谁来申请确认呢?即赵利和王林谁更有权利和义务提出申请确认?
按诉讼成本考量,申请人承担更多的义务,较被申请人支出更高成本。按照《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申请人赵利可就股东身份单独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予以确认;结合本案,王林对赵利申请强制清算的股东身份提出异议,并认为自己占公司股份%,其他三人已不具股东身份,所以,王林应承担申请义务,王林更有义务提出申请就公司股东进行确认。
按照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精神,
个人简介
常明国,17年的军旅生涯,诚实、干练,坚定的法律信仰者和爱好者,年通过司法考试,年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现就职于北京铜牛集团有限公司,任法务主任,专注于公司法务研究,致力于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欢迎您参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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