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阴一事故车速鉴定两次俩结果
鉴定机构:计算方法不同
第一次鉴定货车没超速
在华阴市岳庙街道办事处曲城村,孙先生家门口贴着一副白色对联,那是之前给妻子办后事时贴的。孙先生说,去年11月21日下午1时43分,当时下着雨,妻子骑电动车外出,刚到村道与东环路的交会处,就被一辆山西牌照的大货车撞倒。
“大货车是从南往北走,我媳妇骑着电动车从东往西,在路口左转时发生了事故。”孙先生说,妻子当场被撞身亡。
去年11月23日,处理事故的华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中正鉴定所),对肇事大货车事故前的行驶速度进行计算。
孙先生提供的中正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显示:肇事大货车事故前的行驶速度约为61千米/小时。华阴市交警大队一民警介绍,事发路段的最高限速为70千米/小时,照此标准,该数据显示货车没有超速。
换家机构鉴定货车超速
“我怀疑大货车超速了,不然不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孙先生说,他找办案民警要求再次鉴定。
去年12月29日,华阴市交警大队委托陕西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长安大学鉴定中心),再次进行车速鉴定。
长安大学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显示:经分析计算,大货车事故前行驶速度为75.9千米/小时。
对这一结论,孙先生表示认可,“按照新的鉴定结论,大货车属于超速行驶。两个不同的结论,可能就会对最终的事故责任划分带来很大的影响”。
两家鉴定机构均有资质
孙先生提供的两份鉴定意见书后均附有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华商报记者查看发现,两个机构均具有相关的鉴定资质。
既然都具有资质,为何做出的鉴定结论不一致?中正鉴定所一工作人员表示,在事故鉴定中,每个专家的意见可能都不同。另外,在对事故车辆车速进行鉴定时,计算出的车速有一个范围。“在这起事故的车速鉴定时,我们是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取了一个适中的值,才得出了车速约为61千米/小时的结论”。
长安大学鉴定中心参与此事故鉴定的一工作人员表示,在事故车辆车速的鉴定中,“不同的机构因为计算方法等不同,所以得出的结论也会不同”。
交警采纳第二次鉴定结论
交通事故处理方面一专业人士表示,两家鉴定机构最终得出的鉴定结论不同,属于正常情况,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最终会以第二次鉴定结论为准。
昨日,华阴市交警大队对此事故做出认定:朱某(大货车司机)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且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郭某(孙先生妻子)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进入道路时,未让道路内正常行进的车辆优先通行,双方违法行为在该起事故中所起作用相当,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对这份事故认定书,孙先生表示不认可,将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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