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时间、地点、天气
交通事故时间:年03月10日14时许
天气:晴
交通事故地点:华阴市北环路油巷村路段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董某军:男,41岁,身份证号码:*******,驾驶陕E3***G小型轿车;
杨某平:男,65岁,身份证号码:*******,驾驶二轮电动车。
三、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年03月10日14时许,董某军驾驶陕E3***G小型轿车沿华阴市北环路由南向北驶入高速铁路第一个涵洞南北路时,适逢杨某平驾驶二轮电动车沿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两车发生碰撞致杨某平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
四、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
1、董某军驾车行为违反了第四十六条“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正常行进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杨某平无事故责任。
五、事故警示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做到多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确保安全驾驶。
一、事故时间、地点、天气
交通事故时间:年4月2日21时许
天气:晴
交通事故地点:华阴市岳庙西街黄金公司门前路段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严某涛:男,35岁,居民身份证号:*******,驾驶陕EX***1号小型轿车,
梅某滨:男,34岁,居民身份证号:*******,驾驶陕EV***9二轮摩托车
陈某芳:女,63岁,居民身份证号:*******,乘坐陕EV***9二轮摩托车。
三、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年4月2日21时许,严某涛驾驶陕EX***1号小型轿车沿华阴市岳庙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黄金局门前路段左转弯过程中,适逢梅某滨驾驶陕EV***9号的二轮摩托车(车载陈某芳)由西向东行驶至此,两车发生碰撞,致梅某滨、陈某芳受伤、双方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
四、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
1、严某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二款:“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梅某滨、陈某芳无事故责任。
五、事故警示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做到多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确保安全驾驶。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