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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规家训陕西蓝田吕氏乡约中国历

  吕氏先祖为汲郡(今河南省卫辉市)人,后迁居京兆蓝田(今西安市蓝田县),书香传家,人才辈出。代表人物为北宋时期的吕大忠、吕大防、吕大钧、吕大临兄弟四人,被誉为“蓝田吕氏四贤”。

  吕大忠(-年),字进伯,仁宗皇祐五年(年)进士,初为陕西华阴县尉,后任山西晋城县令、河北转运判官、陕西转运副使等,官至宝文阁直学士。元祐二年(年),任陕西运转副使期间,将《石台孝经》、《开成石经》及碑石移至西安碑林。

  吕大防(-年),字微仲,仁宗皇祐元年(年)进士,宋哲宗元祐年间曾任宰相。其人不但在政治、军事方面有所作为,在经学、地理学、文学等方面也都颇有造诣。

  吕大钧(-年),字和叔,自小胆识过人,文才兼备。北宋嘉祐二年(年)进士,被授予秦州(今甘肃天水)司里参军,后任延州(今陕西延安)监折博务、三原知县等职。

  吕大临(约-年),字与叔,号芸阁,北宋金石学家。先后担任太学博士、秘书省正字,掌管典籍的校勘、刊印和发布。一生致力于学术研究,精通《六经》,以《三礼》为最。

吕氏乡约

  

“吕氏乡约”被认为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乡约,由陕西蓝田吕氏兄弟制定,以“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为四大宗旨。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人民公约,而非官府命令。

(2)成文法则。中国农村的成训习俗以往大都是世代相续,口头相传,从没有见之于文字、契约。

(3)以乡为约束单位,从小处着手,易收功效。

(4)自愿加入。“其来者亦不拒,去者亦不追。”

(5)民主选举。“约正一人或二人,众推正直不阿者为之。专主平决赏罚当否。”

(6)以聚会的形式,使乡人相亲,淳厚风俗。

(7)赏罚公开。“遇聚会,则书其善恶,行其赏罚。”

(8)议事民主。“若约有不便之事,共议更易。”

 ●《吕氏乡约》摘编   

  德业相劝

  德,谓见善必行,闻过必改。能治其身,能治其家;能事父兄,能教子弟;能御僮仆,能事长上;能睦亲故,能择交游。能守廉介,能广施惠;能受寄托,能救患难;能规过失,能为人谋;能为众集事,能解斗争,能决是非;能兴利除害,能居官举职。凡有一善为众所推者,皆书于籍,以为善行。

  业,谓居家则事父兄、教子弟、待妻妾,在外则事长上、接朋友、教后生、御僮仆。至于读书治田、营家济物、好礼乐射御书数之类,皆可为之。

  ——摘自《吕氏乡约》

  

  所谓“德”,是指看到美好善良的行为,一定会效仿学习,最终落实到自己的行动中;看到不好的行为,则一定会认真反省,力求改正。这样做的结果,既有利于自己身心健康,也有利于家庭和睦;既能周到地侍奉父母,也能有效地教育子弟;既能引导儿童,也能敬事长辈;既能和睦亲属邻里,也能审慎交接友朋;既能恪守清廉端正之风,也能广施恩惠于百姓;既能接受他人的委托,也能救济患难之人;既能约束自己言行,也能帮助他人不至于犯错;既能办好众人之事,也能化解争斗,明辨是非;既能兴利除害,也能使为官者尽职尽责。

  所谓“业”,指居家要侍奉好父兄,教育好子弟,善待好妻子;在外则要尊重长者,诚信交友,教育晚辈。同时还要好好读书,努力耕种,经营好家业,周济贫困。对于古人所说的礼、乐、射、御、书、数等“六艺”之业,应好生经营。

  《吕氏乡约》中“德业相劝”这一条,就是要求邻里之间应在道德和功业上相互劝勉激励,以使每个人都能在道德上得以提升,功业上有所建树。

  过失相规

  过失,谓犯义之过六,犯约之过四,不修之过五。

  犯义之过:一曰酗博斗讼,酗谓恃酒諠竞,博谓博赌财物,斗谓斗殴骂詈,讼谓告人罪慝,意在害人者。若事干负累,及为人侵损而诉之者非。

  二曰行止踰违,踰违多端,众恶皆是。

  三曰行不恭孙,侮慢有德有齿者,持人短长及恃强陵犯众人者,知过不改、闻谏愈甚者。

  四曰言不忠信,为人谋事,陷人于不善,与人要约,退即背之,及诬妄百端皆是。

  五曰造言诬毁,诬人过恶,以无为有,以小为大,面是背非;或作嘲咏匿名文书,及发扬人之私隐,无状可求,及喜谈人之旧过者。

  六曰营私太甚。与人交易伤于掊克①者,专务进取不恤余事者,无故而好干求假贷②者,受人寄托而有所欺者。

  犯约之过:一曰德业不相劝,二曰过失不相规,三曰礼俗不相成,四曰患难不相恤。

  不修之过:一曰交非其人,所交不限士庶,但凶恶及游惰无行、众所不齿者,若与之朝夕游从,则为交非其人。若不得已,暂往还者非。

  二曰游戏怠惰,游,谓无故出入,及谒见人,止务闲适者。戏,谓戏笑无度,及意在侵侮,或驰马、击鞠之类,不赌财物者。怠惰,谓不修事业,及家事不治,门庭不洁者。

  三曰动作无仪,进退疏野及不恭者,不当言而言、当言而不言者,衣冠太饰及全不完整者,不衣冠入街市者。

  四曰临事不恪,主事废忘,期会后时,临事怠慢者。

  五曰用度不节。不计家之有无,过为侈费者,不能安贫而非道营求者。

  已上不修之过,每犯皆书于籍,三犯则行罚。

  ——摘自《吕氏乡约》

  

  ①掊克(póukè):指聚敛,收刮民财。

  ②假贷:借贷。   

  

  “过”,过错;“失”,失误。“过失相规”,就是说,如果发现亲朋邻里有了过错或失误,应尽早予以劝诫,不致使其铸成大错,甚至导致不良的后果。

  《吕氏乡约》指出人们常犯的过失有三种类型:“犯义之过”,“犯约之过”,“不修之过”。

  所谓的“犯义之过”,即指违犯社会道义方面的过错,这主要有六种类型:

  一是“酗博斗讼”,就是违犯酗酒、博赌、斗殴、诬告等过错;

  二是“行止踰(同“逾”)违”,就是在行为举止方面,犯踰礼违法的过错。

  三是“行不恭孙(同“逊”)”,即犯行为不恭的过错,如侮慢长辈、攻人之短、恃强凌弱等,或知过不改,或当人劝谏时而变本加厉,为之更甚者。

  四是“言不忠信”,即犯不能忠信待人的过错,如与人谋事却陷人于不义,与人有约而又违弃等。

  五是“造言诬毁”,即造谣生事,夸大事实,当面为是,背后为非;或写匿名书信,扬人隐私,或喜论他人已改正的过错。

  六是“营私太甚”,即与人交易,极端自私;待人冷漠,与己无关之事不予搭理。更为甚者,还有受人之托而中有欺诈者。

  上述六项都是违犯基本道义的过错。

  所谓“犯约之过”,即德业不相劝、过失不相规、礼俗不相交、患难不相恤之过。

  所谓“不修之过”,即不注意个人道德修养而导致的过错。其具体的过错是指:

  一是“交非其人”,即犯交友不慎的错误。强调不要与那些凶顽之流、游惰无德行者或为众人所不齿者交往。

  二是“游戏怠惰”,所谓“游”,即游手好闲者;“戏”,即戏笑无度,玩物丧志,且有侵侮他人意向者。“怠惰”,即指不恪守本分,不专务事业,以及不能管理好家事,门庭家院不能保持整洁者。

  三是“动作无仪”,即做事鄙陋,不讲规矩,有失恭敬之行为。在与人交往中,言语不节,不当说时却放肆去说,该说时却又不说。在公众场合衣冠过于奢华或衣冠不整者。

  四是“临事不恪”,即临事不够恭敬、谨慎,或临事怠慢者。

  五是“用度不节”,日常家用不能量力而行,或过于侈靡浪费者。

  以上皆因不注意自身修养所导致的过错。

  凡发现有上述过错,相互之间要真诚地加以劝诫。

吕氏故里·蓝田水陆庵

礼俗相交

  凡行婚姻丧葬祭祀之礼,《礼经》具载,亦当讲求。如未能遽行,且从家传旧仪。甚不经者,当渐去之。

  凡与乡人相接,及往还书问,当众议一法共行之。

  凡遇庆吊,每家只家长一人与同约者皆往,其书问亦如之。若家长有故,或与所庆吊者不相识,则其次者当之。所助之事,所遗之物,亦临时聚议,各量其力裁定名物及多少之数。若契分浅深不同,则各从其情之厚薄。

  凡遗物婚嫁,及庆贺用币、帛、羊、酒、蜡烛、雉、兔、果实之类,计所直多少,多不过三千,少至一二百。丧葬始丧,则用衣服或衣段以为襚礼,以酒脯为奠礼,计直多不过三千,少至一二百。至葬,则用钱帛为赙礼,用猪、羊、酒、蜡烛为奠礼,计直多不过五千,少至三四百。灾患如水火、盗贼、疾病、刑狱之类,助济者以钱、帛、米、谷、薪、炭等物,计直多不过三千,少至二三百。

  凡助事谓助其力所不足者,婚嫁则借助器用,丧葬则又借助人夫,及为之营干。

  ——摘自《吕氏乡约》

  

  ①书问:指书信、音问。

  ②庆吊:庆贺与吊慰。亦指喜事与丧事。

  

  关学重视躬行礼教。《吕氏乡约》规定,凡婚姻、丧葬、祭祀等礼俗,皆当遵循《周礼》规定。如果在匆忙时不能实行,可以按家传旧仪礼俗实行。与古周礼不合的礼仪习俗,当逐渐去除。

  凡与乡间邻里交往以及往还书信等,应该由大家商订一个规则,共同遵守。

  凡遇到庆祝、吊丧等事,所行之礼数,可临时聚议,从实情出发,量力裁定。

  凡帮助他人之事,其原则是助其能力所不足者。婚事需借用他人之器物,丧事需借助他人人力,大家都应该尽力配合。

  患难相恤

  患难之事七:

  一曰水火,小则遣人救之,大则亲往,多率人救之,并吊之耳。

  二曰盗贼,居之近者,同力捕之;力不能捕,则告于同约者,及白于官司,尽力防捕之。

  三曰疾病,小则遣人问之,稍甚则亲为博访医药。贫无资者,助其养疾之费。

  四曰死丧,阙人干,则往助其事;阙财,则赙物及与借贷吊问。

  五曰孤弱,孤遗无所依者,若其家有财可以自赡,则为之处理,或闻于官,或择近亲与邻里可托者主之,无令人欺罔。可教者,为择人教之,及为求婚姻。无财不能自存者,叶力济之,无令失所。若为人所欺罔,众人力与辨理。若稍长而放逸不检,亦防察约束之,无令陷于不义也。

  六曰诬枉,有为诬枉过恶不能自申者,势可以闻于官府,则为言之;有方略可以解,则为解之。或其家因而失所者,众以财济之。

  七曰贫乏。有安贫守分而生计大不足者,众以财济之;或为之假贷置产,以岁月偿之。

  凡同约者,财物、器用、车马、人仆,皆有无相假。若不急之用,及有所妨者,亦不必借。可借而不借,及踰期不还,及损坏借物者,皆有罚。凡事之急者,自遣人遍告同约;事之缓者,所居相近及知者告于主事,主事遍告之。凡有患难,虽非同约,其所知者亦当救恤,事重则率同约者共行之。

  ——摘自《吕氏乡约》

  

  此款条约旨在提倡互帮互助精神,一家有难,四邻支援。所说患难之事,主要有水火灾害,遇盗贼之劫,疾病,死丧,孤独无依,受到诬告而不得申诉,以及生活贫困难以为继者。对于遇到患难之邻里,大家应当相互怜悯体恤,给予力所能及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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