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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陕西华阴横阵仰韶墓地文化大国历史观

引言

陕西华阴横阵仰韶文化墓地的发掘,是我国原始社会考古工作的重要收获。简报一发表,就引起了考古界的注意和讨论。这个墓地的埋葬方式较其他仰韶文化墓地更清楚地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结构及相关的意识形态。

本文拟就这些问题作一初步探讨。墓地在遗址的东南部,在平方米的发掘范围内发现墓葬24座,其中15座多人二次合葬墓分别套在三个大集体埋葬坑中,人骨成层安放,多有随葬品。其余9座也多为二次合葬墓,分散于大集体埋葬坑之外。第一号大坑,长10.4、宽2.8米,内套5个方形小葬坑,长宽各1:8米左右,共有人骨44具。各小葬坑内人数不等,最多12具,最少4具,头向东,多作仰身直肢排列。

每个小坑内均随葬有陶钵、陶罐、尖底瓶等。第二号大坑长11、宽2.4米,内套7个方形小葬坑,长宽各0.8米,共有人骨42具,亦有随葬陶器。其中个别小坑,如墓.2号骨架腰部各发现一件精致的石斧。第三号大坑因被灰坑破坏,仅剩3个小合葬坑。经鉴定,同一墓穴内死者的性别、年龄较乱,以中年人、老年人为多。同时,大多数骨骼位置排列错乱,无疑是二次葬我们首先来谈谈墓地所处时代的社会经济条件及有关的社会状况。

华阴地处黄河中游,在这一广大地域内发现了不少与该装地时代相当、文化面貌相同的原始屏住遗址及大量生产,生活遗物。这些遗存表明,人们早已过着定居生活,建造了原始的住屋并已形成村落:已使用了磨制石斧、刀,锛等工具;主要经营原始农业,辅之以渔猎、采集;饲养了数量不多、种类有限的家畜:掌握了相当熟练但仍然是手制陶器的技术生产有了一定剩余,某些产品,如陶器,可能已部分地用于交换,但剩余不会很多,交换还不是生产的直接目的。

看来尚未出现大量财富的私人占有和明显的贫富分化。恩格斯指出:“劳动愈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从而社会的财富愈受限制,社会制度就愈在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的支配。”(《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以下凡未注明出处的语录均引自此书)根据我们对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关于原始社会论述的理解,以及参考若干民族志资料来看,当社会经济发展到上述水平,与其相适应的社会发展阶段,最低已处于母系氏族社会的后期。

母系氏族社会是世界各大陆历史上普遍经历过的一个发展阶段。这一时期基本的社会结构是在一个地区内生活着若干部落,每一部落一般分为几个胞族,每一胞族又包含若干个母系血缘亲属集团,即氏族。氏族乃是基本的社会单位。当时生产关系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和生产品的公有制。氏族成员以血缘关系为纽带,普遍平等地生活在氏族组织之中,共同劳动,平均分配,彼此保护,没有剥削,也没有阶级。

氏族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成员参加的氏族议事会,民主选举首领,决定氏族大事,首领一旦不称职,即被罢免为普通成员。氏族内部严禁通婚,实行族外婚制,“这是氏族的根本规则,维系氏族的纽带”。母系氏族社会后期的婚姻形态是对偶婚,即本氏族女子与外氏族男子在或长或短时间内结成不甚牢固的成对配偶。对偶婚所生的子女属母亲的氏族,世系依母系计算。氏族的和个人的财产都必须留在氏族中。

个人财产由母系亲属继承。与对偶婚婚姻形态相适应,在氏族范围内,为了居住和生活的便利,一般分成个原始共产制家庭经济,每一家庭经济包括几个、往往是许多个对偶家庭。即在各家庭经济中均以本氏族内血缘关系密切的三几代同胞姊妹、姨表姊妹为主体,包括她们的子女和留居本氏族的兄弟,以及她们各自从外氏族招来丈夫。这种家庭经济,在日常生活中实行共产制原则,贮藏品公有,凡属共同制造和使用的东西如房屋、小船之类均属家庭经济公有,住屋周围的小块园圃,也归家庭经济暂时使用。

其中妇女居于主导地位,负担繁重劳动,操持全部家务,“这种共产制家庭经济是原始时代到处通行的妇女统治的物质基础”,而其中所包含的各对偶家庭则“还很脆弱,还很不稳定,不能使人需要有或者只是愿意有自己的家庭经济,因此它根本没有使早期传下来的共产制家庭经济解体。”对偶双方始终属于各自的氏族,婚姻较易离异,妻的财产死后通常由共产制家庭经济中的同胞姊妹及她的子女等继承;夫的财产,在他死后必须交他自己氏族中血缘关系最近的亲属,即原先生活于同一共产制家庭经济中的舅父、同胞兄弟姊妹等来继承。

这种社会存在就产生了当时的社会意识,即同一氏族的成员活着在一起,葬在一起。因此,“氏族有着共同的墓地”。照例,母亲与子女葬在一起,而丈夫的遗体要归葬他本氏族墓地。所以,夫妻、父子、父女不能葬在同一墓地之中。也就是说,氏族墓地上不会出现对偶家庭的合葬墓穴。这是由氏族制度的根本法则所决定的。据此,我们认为横阵墓地是一处母系氏族墓地。墓地中的死者大多数是以二次合葬的方式安葬的,特别是那种一再出现的大葬坑内套小葬坑的葬式更清楚地说明,多人二次合葬不是天灾人祸所致的偶然埋葬,而是该氏族实行的一种基本的比较固定的葬俗。

一个大集体埋葬坑同时埋入四十多个死者,显然要举行一种规模很大的集体葬仪。这种原始的集体行葬的遗俗在民族志材料上有所记载,可作为探讨横阵氏族集体葬行葬范围、行葬时间的参考。如乾隆《贵州通志·卷七·苗蛮》“黑苗······人死殓后,停于寨旁,或二十年,合寨共择一期,百数十棺同葬”。当然,黑苗的“寨”并不等于母系氏族,但就人数而言,当不致小于一个氏族。又如,在琉球群岛的一个小岛久高岛上,每十二年全岛一齐进行一次洗骨二次葬.我们推测,横阵墓地上那种包含四十具遗骨的大葬坑,应是全氏族范围在相当长时间,数年乃至十数年,先后死去的氏族成员的集体葬坑。

它不会小于氏族的规模。分别安葬在各小葬坑内的死者,他们之间无疑有着更为密切的血缘关系,当是曾经共居于同一共产制家庭经济内的三几代血缘亲属中的死者,其中包括归葬本氏族的男性成员,而不包括各对偶家庭的丈夫。死者之间的关系,依现代称谓来说,不外是母亲舅父、姨母、同胞的或姨表的兄弟姊妹及姊妹们的子女等。小葬坑里那种遗骨分层安葬的现象,说明安葬有一定之规,反映着死者之间三几代辈份差别。

此外,从随葬制度上也可以进一步说明小葬坑的性质。除个别生产工具,如石斧等,专门为个人随葬,一般日常用品,如陶钵罐、尖底瓶等,则是以小葬坑为单位随葬一套,是他们共同所有、共同使用的财产的象征。说明这些死者生前必定曾经共居于实行共产制生活原则的同一单位之中,他们曾是同一家庭经济的成员。此外,各小葬坑之间,随葬品数量、种类差别不大,说明氏族成员间、各共产制家庭经济间尚设有明显的财富悬殊和贫富分化。

即使当时社会上已出现了私有制的萌芽和开始了贫富分化,也还未能深刻地反映到保守的葬俗上来。我们知道,葬地和住地一样,是延续使用的。葬地上所发现的三个大集体葬坑,当是该氏族前后(不一定是紧接着)进行过三次集体葬的结果。我们希望正式报告早日发表,以期根据确切、详细的资料(如根据随葬品形制的变化等来判断三个大葬坑之间的关系)对该墓地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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