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阴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
关于年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最低缴费基数的通知
阴社保发〔〕55号
各参保单位:
根据《渭南市医疗保险经办处关于年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通知》(渭医保发〔〕39号)精神,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暂按元/月·人均执行,请各参保单位接到通知后迅速安排年参保缴费工作,以确保年职工医疗待遇不受影响。
附件:《渭南市医疗保险经办处关于年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通知》(渭医保发〔〕39号)
华阴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
年11月12日
附件:
渭南市医疗保险经办处
关于年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最低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为了严格执行市级统筹相关政策,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有关问题会议纪要》(第56次)精神,经研究决定,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暂按元/月·人均执行,请各经办机构接到通知后迅速安排部署,做好相关宣传工作,以确保年全市基金征缴工作顺利开展,年度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渭南市医疗保险经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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