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阴市某单位工作人员王某,被华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该单位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于年11月作出开除王某的处分,王某向该单位提出复核申请,该单位经过复核作出维持原处分的决定。王某于年元月向华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诉申请书》,要求撤销该单位对其本人开除公职的处分决定。
我局在收到王某的申诉材料后,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及时成立了由局相关科室组成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公正委员会。委员会在收集资料、查阅研究政策、调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依法审理了王某的申诉案件,并于年3月下达了《华阴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处理决定书》,作出了维持原人事处理的决定。
此案件是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实施以来华阴市人社系统受理的第一例申诉案件。该案件的办理,畅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渠道,标志着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有了保障,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申诉有了政策依据。
撰稿:张从喜
审核:潘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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