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净化旅游发展环境,促进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我委决定从5月到12月底,在全市辖区范围内开展打击整治各种非法社会组织以各种名义开展旅游盈利活动的违法行为,若广大市民朋友发现如下情况,请立即向我委举报。
一、俱乐部、车友会、协会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二、企业事业单位为推介、宣传产品等经营活动需要组织旅游的,未通过依法设立的旅行社进行,自行开展旅游活动从事旅行社业务。
三、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或者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行为。
四、未取得相关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从事旅游客运经营。
五、旅游经营者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举报-(华阴市旅发委);邮箱:hyww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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